大了。
在这样的情况下,不少性格不合的夫妻出现了和离的现象,这也是华夏国法律所允许的。
按照你的办法,又该如何界定这种和离之后再婚夫妻的生育子女数量?”
“对啊,如果一对夫妻在和离之前已经拥有了两个子女,在再婚的时候,如果配偶都没有生育过子女,这样的情况又该怎么算呢?”
吴光良说:“这有什么不好算的,华夏国的人口系统已经清楚地记载了每个人的子女情况,夫妻任何一方如果生育了两个子女以上,自然就认定他们的生育计划在被规则排除之列。”
“可是,这样做的话,对另一方从未生育子女的人来说,是不是有点不公平啊?”
“按照华夏国的法律,任何人都拥有平等的生育权,可这样一来,又该如何保障他的生育权?”
“取消他们在某个年度的生育计划,并不是不允许他们生育,而是不允许他们在这个特殊的年龄段之内生育而已。
我们可以根据人口系统中的年龄结构情况,把他们的生育需求推迟到下一年、或者是更长的时间里。
这样的话,我们并没有限制他们的生育需求,只不过是让他们的生育计划相对于社会管理和资源分配来说,显得更加合理。”
“可是这样的话,按照你先前的政策,只要夫妻一方已经生育了两个子女的人,首先就会被取消他们生育计划。
既然他们的生育计划都被取消了,如何参与生育计划的延迟?”
“如果按照这样的规则,对于一方拥有多个子女,一方没有子女的夫妻来说,是感觉到有一点不公平。
可如果不这样设置的话,就会出现一个漏洞,如果某一个人在拥有两个子女之后就选择离婚,然后与一个没有子女的成员再婚,他就可以获得生育更多子女的机会。
我担心这会严重地破坏生育权的公平性。”
吴光良说:“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只是维持人口不至于下降的最低标准,所以,我们实际上还有一定的指标可以用来应对这样的特殊情况。
首先我觉得,这样的行为虽然可能存在,但这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,也不应该成为社会的主流。
所以,我们可以通过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,来对这种社会不应提倡的行为进行限制。
比如说,我们可以制定这样一个政策,只要夫妻双方的子女数量加起来达到了三个,如果夫妻一方是初婚的话,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
本章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