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天晚上12点之前(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滞后),向雇主提交当天的调查报告;提交方式是通过互联网、把相关的电子文档发给雇主。
对于(1)、(3)两项条款,要求在1月30日前完成。雇主预交定金4000元。从双方细发的合同条款,以及双方关于、第(3)项条款的认真推敲,可以看出来雇主那认真、细致的工作态度;能够明白他是担心、万一遇上了不负责任的侦探社,到时候只知道收钱、不卖力去查出真相,然后随便给个“否定”的结果,这就有可能掩盖了、自己需要调查的真相。因为“否定”的结果、是不存在入院的证据的;所以也不需要侦探社、另外出示相关的证明资料了。
当侦探社最后要求、雇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备存时,雇主郑重提出,不希望自己的这一次委托、被记录在案;侦探社经理考虑到、这算是一个大单的买卖后,同意了雇主、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要求。侦探社的经理这样做、是出于无奈;通常雇主有可能出于各种原因、不想提供身份证复印件;目的当然是不希望、将来被人查到、自己在调查陈香香;而侦探社不如实去留存、雇主的身份证复印件,肯定是违反规定的;将来一旦因此出现问题,轻则罚款,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可尽管存在这样的风险,一般的侦探社、通常都会迁就雇主的要求;毕竟顾客是上帝么。当今的市场是供大于求,如果侦探社、在经营方面太死板,只会把顾客推向别的同行;这就是生存中的无奈。可如果侦探社违规办事,这里边的风险只能是由、自作主张的侦探社自己承担;当然侦探社的经营者,通常也要凭眼力、对事情的轻重评估一下;像这一次是调查陈香香,她只能算是一般的公众人物,所以侦探社经理自认、即使出事,也不会有大事。
至于雇主所选择的这家侦探社,也是经过考虑后、特意挑选的;离陈勇的武馆并不远,应该对这一片的环境会熟悉些。陈香香作为生活在附近的、当地名人,让侦探社很容易的就落实出了、她在陈勇武馆工作的信息,这倒是不需要、雇主再去提醒了。这家侦探社当晚就安排人,跟着陈香香从武馆、回到了住宿的地方(孔秀英的工作室);算是落实住陈香香的居住之地。
第二天一早,侦探社的人就开始在陈香香的、住宿地的楼下守候,由于这一天是周日,侦探社也知道陈香香上午、不用去武馆上班;不过他们没有想到、陈香香上午就没有出门;一直到下午,陈香香才前往武馆去执教,然后是下班回居住地;陈香香在这之后,又和孔秀英一起出门、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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