了,你只要知道,当年如果我不致他于死地,那将会有更多的无辜者被那个人所迫害就够了。我做的并非违背我良心的事,全都是我自愿的。我也从来没后悔过。”
老友的话如同惊雷一般轰炸着薛阳的思维,毁灭他的三观。他一直以为当年于正阳牵涉的人命案是被冤枉的,最多也是意外或者无意中致人死亡,可现在当事人居然主动承认此事,而且还是自愿的,这说明什么?于正阳杀了人?
当年案件的细节他不清楚,那起案件发生在外地,他无权调阅相关案件来查阅,期间他甚至过次询问那里认识的兄弟单位熟人,但所问之人都对此案闭口不谈,让他无从下手。
可现在知道又能怎么样呢?于正阳已经受到过法律的审判,判决的案件也正是这起致死案,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他已经为他的过错承担了法律责任,他现在是无罪人员。同一件案子,不可能再审判同一个嫌疑人两次,哪怕当初判少了,那也就判少了,不会再次加判。
这叫做“一事不再理”原则。
而被告也不用再负法律责任。
“你现在知道了,又有什么感觉呢?是为我庆幸么?”
薛阳沉默,老朋友身上发生的事有些在他理解范围之外,于情、于理他不知该如何抉择。
(本章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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