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外,是不合适的。”
“但是根据我们的了解,新材料研究院对昌达集团有关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技术的开发,没有任何贡献。”
老姚再次老调重弹,“没有新材料研究院跟昌达集团合作的蓄电池项目在先,他们不可能提出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的创意,另外,我们的童博士对他们的技术开发工作给予了交流指导。有了这两方面原因,难道我们不该享有一部分专利所有权吗?”
“姚处长,如果这两方面原因属实的话,新材料研究院要求分享专利权是天经地义的,问题是经过我们的调查了解和分析,你说的这两方面原因都不成立,所以,昌达集团在专利署名问题是,没有做错什么。”赵律师道。
“这只是你们的单方面看法,我们的观点跟你正好相反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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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不管什么看法,最终还是要让事实说话。首先,新材料研究院认为没有你们跟昌达集团先前的合作项目,就不会有昌达集团后来的创意,我们认为这个观点站不住脚,因为昌达集团后来的创意,跟先前的合作项目在逻辑上没有任何关系。姚处长作为科研管理者,当然知道只有后续技术是先前技术的延伸或衍生,才符合你所说的逻辑关系,而昌达集团有关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技术的创意,显然跟先前的合作项目不沾边。”
别看老姚是技术官僚,又有正高职称,但要论逻辑思维,他跟老赵这位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相比,还是要差不少。
“这----,”对这个问题,老姚找不到反驳的理由,只好牵强地说:“是我们新材料研究院把昌达集团领入蓄电池这个行业,他们的技术创意不能说跟我们没有一点关系。”
“姚处长,恕我直言,这样的逻辑有点太霸道了!按照你这说法,从事废纸回收的企业还应该给造纸厂上缴利润呢,但现实情况是这样吗?”
“我们的童博士跟他们进行过技术交流和指导,这一点是无法否认的吧?”老姚道。
“这只是一种道听途说,捕风捉影,童博士亲自跟你们说过这件事吗?请问他怎么说的?”
“他是没有亲自说过,但他的同事跟我们谈到过这件事。”
“我也向童博士的团队成员了解过相关情况,但他们的说法不是这个意思,他们只看到童博士跟昌达集团实验中心的技术人员有过一些交流,具体说了些什么,他们并不知道。退一步讲,即使童博士跟昌达集团试验中心技术人员有过实质性 交流,也不能成为新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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