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欧洲早期的司法审判中,由于侦查手段落后,常常难以确定证词的真伪,产生很多棘手的案件,因此人们只能诉诸上帝。
这样,法庭有权命令原告和被告以决斗来解决问题。
无论是哪一方获胜,他就是正义的一方。
如果一方拒绝进行决斗,他就必须承认自己的罪行是成立的。
如果一方被指控死刑,那么决斗必须进行到某方死亡才能结束。
如果不是被指控死刑,则要进行到一方不能战斗或认输。
并且决斗中,原告必须亲自参加,被告则有权选择一名武士代表自己决斗。
在决斗过程中,双方必须使用同样的武器,妇女和13岁以下的孩子不允许观看。
如果是生死决斗,在一旁棺材就已经放好了。
决斗的另一种形式是荣誉决斗,产生比较晚。
它最开始是骑士获取荣誉的一种手段,骑士属于低等贵族阶层,决斗则是他们提升地位的一个有效途径,骑士们通过决斗中的比武,以获取领主的重用。当然,也可以为他们赢得爱情。
随着骑士制度的衰落,官方性质的决斗变成了私人之间的决斗,参与双方可以在没有证人的情况下,就自行举行决斗,它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利益,而是为了获取精神上的尊严。
在法国的《决斗法典》中规定,决斗双方必须赤裸上身;
决斗时,双方会带上一个中间人,如果中间人发现有人作弊,可以使用武器将其杀死;
如果决斗爽约,则会直接宣布另一方获胜;
如果受到了侮辱,必须在48小时内进行决斗。
决斗之风之所以能盛行千年,这与欧洲的文化传统是分不开的。
西方文化强调个体,个人主义是西方文明的核心。
古希腊时期,欧洲就有着浓重个人主义文化。
《荷马史诗》中的英雄阿喀琉斯、奥德修斯和赫克托耳,都将个人荣誉看得至高无上。
古希腊半岛、岛屿、山脉众多,在地理上分割成一个个独立的单元,形成了独立运作的一个个城邦,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西方文化中的个体主义,并产生了二元对立的哲学思想。
这种思维方式就是将主体与客体对立起来,考虑问题容易非此即彼,并且过分强调竞争。因此遇到争端时,采取决斗这种你死我活的武斗方式,就不难理解了。
由于决斗的野蛮和残酷,常常造成大量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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