譬如朱翊钧所在的万历十五年,藩王已经彻底丧失了对王府内部官员的人事、考察及司法权。
除了言官之外,藩王王府的辅导官、就藩之地的地方官以及百姓也能告发藩王,明朝中后期,甚至时不时有王府官员欺凌藩王的现象出现。
但就整体而言,活跃于京城朝中的言官并不太敢肆无忌惮的攻击藩王,毕竟朱元璋定的祖制就在那里放着。
藩王的权力虽然已经被削减得再不复明初,但皇帝还是随时可以拿《皇明祖训》上的条例追究言官的责任。
至于藩王犯罪,那更是宗室子弟不可动摇的司法特权。
终明一朝,如无皇帝特旨,普通司法部门是绝不能缉拿、审问藩王的,更不用说是定罪了。
《大明律》中“八议”的第一条就是“议亲”。
藩王犯罪,法司要奏闻皇帝,不得擅自提审,在皇帝颁布推问的圣旨后,方才能开列宗室所犯罪状,及应得之罪奏。
然后又必须经过五军都督府、四辅、谏院、刑部、监察御史、断事官集体会议,议定奏闻皇上,方可定罪。
即使其罪当诛,也得谨慎言辞,仅云“准犯依律合死”,最终交由皇帝裁决。
皇帝必须当面询问藩王的违法行为,如果说确实属实,则还要与在外或在京的诸亲商议,最后才能定下判决结果。
当然《大明律》中的“十恶”,也就是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、谋背本国、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和内乱,并不在“议亲”之列。
这就意味着,只要藩王的罪行不是直接威胁统治秩序,或者严重破坏伦常关系,就可以在法律上享受特别议处的对待。
而在古代,统治阶级一直视皇家颜面高于一切,除非是极特殊的情况,否则根本不可能允许司法部门插手皇家之事。
至于量刑原则,更是充分体现了儒家的“亲亲之义”。
《皇明祖训》中明文规定,藩王“虽有大罪,亦不加刑”,藩王犯罪,最重则降为庶人,轻则戒谕即可。
即使明孝宗、明世宗和万历皇帝都尝试着把藩王纳入《问刑条例》的犯罪主体之中,却仍旧秉持了《祖训》的量刑原则,对藩王处罚几乎没有或很轻,对下层宗室也仅是削爵革禄,或是圈禁高墙。
朱翊镠的特殊之处就在这里。
这回朱翊镠去南方,是朱翊钧下的明旨,言官即使对此不满,也不会真刀实枪地去弹劾潞王。
“议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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