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请示过法官后开始播放:(老孟说:“行了。不管怎么样,这秋现在是变了。我倒是不担心她集资。她现在是发展的越好,我越高兴啊。”
“嗯?怎么说?”老伍问。
老孟说:“哈哈,这猪,养大了宰的时候‘肉’多呀。鑫子,让你找的人你找到了吗?”)
录音结束后,王律师立刻说:“尊敬的各位法官,刚才大家都能够清晰的辨认出里面说话的就是我们被告孟总。诸如此类的录音我们还有很多,因时间关系不一一作证。但从录音内容看,孟总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集资的事情是非常清楚的。”
“你……妈的!”老孟没想到王律师出这一招,气的直接骂上了。
“肃静!原告代理人继续举证。”法官说。
王律师很严肃的继续说:“我国《刑法》中对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有明确的解释即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。孟总明知自己企业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没有进行阻止,反而故意纵容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。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、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以单位的名义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。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,并将这种认知和意志利用职务强加于我当事人身份上。”
说着用手指了指我继续说:“我希望法庭能够按照我们法律的规定,严格的区别本案的定‘性’。协议书为企业的公章,孟总伍总等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对集资的情况非常了解。我当事人当时为中厂的经理,严格意义上说我当事人对整体的集资内容和用项并不清楚。法律是讲究证据的,协议所盖公章真实有效,企业负责人对集资情况清楚。所以,我方反诉被告方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我当事人进行非法集资,在整体事件败‘露’之后嫁祸于我当事人。请法庭明察,完毕。”
孟总听到文程监听内容的时候,整个人面部表情就不太对了。
“我方抗议。法官,前段时间我方对泽东‘女’士的非法集资进行了起诉。因为泽东‘女’士对非法集资的挥霍致使资金不能偿还!如果是我们指使泽东‘女’士进行集资。为什么我们没有动用钱?希望法官明察。”孟总的律师说。
王律师站起来说:“我方当事人因巨额财产来历不明,并未动用。而且所有债务也案发后均已偿还。所有的债务人均对我当事人进行了撤诉。所以,你的举证是无效的。”
“什么!?这…怎么回事?”老孟在被告席上问律师。
“我也不知
本章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!